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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条 等级、额度及比例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如下:
一等:60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3%评定;
二等:40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7%评定;
三等:26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15%评定。
第三条 评定原则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以参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为评定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三)参评学期学生所在宿舍至少达到“达标宿舍”标准。
(四)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西部开发助学金等高一级别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兼得学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可申请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缺额不得顺次递补:
1、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2、参评学期有违纪受处分记录者;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未达到合格水平者;
4、参评学期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第五条 评审发放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按学期进行。每学期第四周前,各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上一学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将评审结果报校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统一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国际商学院、工程技术专修学院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