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发掘和扶持我校学生的可行性创业项目,更好的为学生创业实践活动提供服务,充分调动学生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创业孵化项目遴选
一、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品德优秀、资信优良、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可行创业项目的在校生或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2.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转化为实体运营;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潜在经济效益。
3.以个人或团队形式申报,每个团队或者个人最多申报一个项目,申报项目应为申报团队原创,严禁抄袭或剽窃。
4.鼓励申报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吸纳就业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
5.鼓励教职工担任创业项目的指导老师并组织创业团队申报。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人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申报书》。
2.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初审。
4.各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根据实际申报情况择优推荐项目。
三、遴选办法
1.创业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孵化项目名单。
2.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问辩或路演等方式对入围建议孵化项目名单的项目进行综合排序,并确定对孵化项目经费扶持额度(一般为1-3万元)。
3.创业孵化项目的遴选工作按年度、分批次进行,具体的开展时间由创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遴选通知”。
第二章 创业孵化项目管理
一、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程序
通过遴选获得经费扶持的创业项目可通过以下程序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需提供的材料有:《内蒙古工业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申请入驻项目团队计划书、所有团队成员学生证复印件、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创业服务中心审批。
3.审批通过的签订《内蒙古工业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安全责任协议书》。
4.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二、入驻创业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内蒙古工业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安全责任协议书》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创业服务中心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入驻项目的孵化期最多不超过两年。两年孵化期满后如需继续孵化须重新办申请审批手续。
4.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按时上报经营报告。“季度经营报告”于每季度末报送,“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三月十五日前报送。
5.爱护创业孵化基地公共财产,损坏要照价赔偿。
6.不得从事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其它活动,不得私自转让孵化场所和更改项目内容。
7.孵化基地禁止高声喧哗,禁止吸烟,不得私自拉电线,严禁违章使用高功率电器,爱护公共卫生,当天工作结束检查关闭门窗、电源后确保锁门后离开,不得在孵化基地留宿。
三、项目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1.孵化期内具备了向校外发展条件,经团队申请或学校推荐进入校外规模更大的创业孵化机构的入驻项目,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2.创业孵化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创业服务中心有权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⑴项目中止。
⑵对创业场所的利用率较低。
⑶严重或屡次违反有关管理规定。
⑷项目入驻满两年期。
⑸不适宜继续在创业孵化基地发展的和其他须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情况。
第三章 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就业处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