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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组织管理办法》
2018-04-05 18:36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各类在校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和保障。学校各有关部门、各学院要积极配合并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锻炼机会。

第六条 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3、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负责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做好酬金的核发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必要的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

6、负责考核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并根据学生实际表现给予表彰、奖惩和教育。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校学生工作处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以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勤工助学活动;

3、有权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范。

第四章勤工助学用工申请及岗位管理

第九条用工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1、有勤工助学用工需求的校内外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需提前向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临时岗位提前三天,固定岗位提前一周),详细填写《内蒙古工业大校内(外)部门(单位)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用工申请表》),说明用工时间、工作种类、人员要求等用工条件,校外单位还需附本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2、校学生工作处审核《用工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决定是否开展该项勤工助学活动。经审核同意后,学生工作处负责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协助用工单位选用适合岗位需求的学生。

3、除校内临时岗位外,用工单位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前,必须与校学生工作处、学生本人签订《内蒙古工业大学勤工助学活动三方协议》(简称《三方协议》)。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期间,采取“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三方协议》有关条款,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考核、监督和安全等事宜。

第十条经校学生工作处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和隶属关系,可分为校内岗位和校外岗位。校内岗位是指我校有关部门或学院作为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校外岗位是指校外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

第十一条 经校学生工作处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期限,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连续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学生原则上在所在校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勤工助学意向的学生,应关注校学生工作处网站有关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的通知,根据自身条件和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招聘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及发放

第十四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视岗位性质、学生个人承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五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视岗位性质、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可酌情上下浮动。工作时间不足一个学期的校内连续性岗位酬金标准由学生工作处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设立的校内外固定或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其劳动报酬按以下要求支付。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校内单位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承担;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按以下步骤及要求进行:

1、临时岗位在工作结束后三天内,固定岗位在每月5日前,用工单位将加盖公章的《内蒙古工业大学勤工助学计工单》和《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交回校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单位提交《内蒙古工业大学勤工助学计工单》。由学生工作处和用工单位按比例分担劳动报酬的用工单位提交《内蒙古工业大学勤工助学计工单》及《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由用工单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单位根提交《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

2、校学生工作处于每月15日前统计、核算并发放上个月勤工助学学生酬金。校外用工单位与学生工作处协商确定酬金发放方式。校外用工单位如直接给学生发放酬金,则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交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如委托校学生工作处发放学生酬金,则应将酬金直接划入学校账户,再由校学生工作处发放给学生。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奖罚

第十九条 校学生工作处设立相应奖项,适时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个人或集体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的,或不能正常完成勤工助学工作的,校学生工作处可以根据情况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弄虚作假、不服从学校或用工单位合理安排、品行不端的学生,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恶劣甚至寻衅滋事或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情节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校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条款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勤工助学协议,进行违规操作的学生,用工单位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同时通知校学生工作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自己在校内外兼职打工属个人行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但要注意安全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兼职打工情况。

第二十四条 除校内临时岗位外,各类校内外用工单位应严格履行《三方协议》,保护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条件和环境。因未进行操作培训而造成学生损失或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用工单位已经进行相关教育、培训及操作要求,因学生违规操作而给用人单位和学校造成的不良后果及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按照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组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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