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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8-04-05 18:33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获得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予以注册,取得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注册,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留级、跳级、降级,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按《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住宿管理按<<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过努力,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可以申请获得学校、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办法>>对在校学习学生从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者,给与综合奖励。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某方面表现突出,学校给予单项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评奖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遵守校纪。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受处分,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有关学生的申诉处理问题按《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0日起实施。我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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