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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
2018-04-05 18:03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校园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阵地。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管理,保证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寓内的正常秩序,创造文明、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针对学生公寓管理的新情况和我校实际,特制定《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工业大学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在校住宿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的原则;坚持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升学生素质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生公寓设立值班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六条 公寓会客时间每天14:00—21:30,其余时间均不会客,严禁异性进入对方学生公寓。来宾在会客时间内进入学生公寓,须出示有效证件进行来客登记并经值班人员同意。

第七条  学生家长探望学生,须学生本人同家长一起到公寓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八条  经批准进入学生公寓的来宾,必须在会客时间结束前离开公寓并到值班室登记。超过会客时间,仍未离开公寓的来宾,将予以清出,并对接待的学生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对未经公寓办同意,擅自进入公寓的外来人员,将交武装保卫处处理。

第十条  公寓内严禁留宿外人。对擅自留外人住宿者除按每天贰拾元交纳宿舍资源占用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携带贵重物品和体积较大物品进出公寓,必须凭学生证登记,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出,对拒不执行本规定者,安全值班人员有权扣留其物品,并报公寓管理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公寓实行夜间锁楼门制度,锁楼门时间为:23:00——6:00。锁楼门时间内,未经公寓办同意,不允许进出公寓。严禁晚归和夜不归宿,因特殊情况不能归宿者,必须事先持由所在学院批准的书面申请到公寓办请假登记征得许可,凡在公寓外住宿的学生所发生一切问题责任自负。每周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通报夜不归宿及晚归学生名单并及时通知相关学院,累计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将电炉、电热器、电热棒(杯)、电热毯、洗衣机、酒精、易燃易爆品,有害物品,管制刀具等不安全物品带入学生公寓,在学生公寓内严禁做饭、点蜡、吸烟,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燃烧废纸、废物等违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改动(电)线路或以其它方式偷电,私自拉线,安装插座或使用大功率及不安全电器;严禁使用电视机专用电源外接其它电器,经发现,没收所用电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及违章使用学生公寓楼内的消防设备、设施,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保持门厅、走廊及楼梯畅通,不准乱堆物品,自行车禁止入楼,违者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对其做没收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离开宿舍前必须关好水龙头、掩好窗、锁好门、关闭或切断所有电器电源并全面检查宿舍安全,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住宿学生应经常检查本宿舍纱窗、悬挂物的安全问题,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修。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现金,现金要存入银行,存折应加密码;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价值500元以上物品须报公寓办登记,并存入贵重物品储藏室。如发现失窃等情况,请及时报告公寓办或保卫处。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入室的电脑,应加装用电安全保护装置,否则因电压不稳而造成电脑部件损坏由本人负责。学校有关部门将经常抽查已在使用的个人电脑,一经发现持有者有违规使用行为,除取消其电脑入室资格外,有权对其电脑及设备予以暂扣,并按治安管理条例及校纪校规严肃处理。严禁在公寓私拉网线,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撤除网线。

 

第三章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和使用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毕业或中途退宿、退学等原因离校,持离校通知单或有关证明办理退房手续,并交还钥匙。学生不得将钥匙带走或随意转交他人,否则不予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每人配发一把房间钥匙,应妥善保管。如果钥匙丢失,应及时报告值班室,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配置(工料费自理),严禁学生自配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对因转借钥匙而导致物品失窃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学生不得擅自调换门锁。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与公寓管理中心签订住宿协议,在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未经公寓办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宿舍的床位,对私自调换,擅自占用其它床位、私调宿舍者,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复位;对态度恶劣或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须服从公寓管理中心及公寓办的宿舍及床位调整,学生调动宿舍,不得搬动家具、设施。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必须办理住宿卡,持卡进出公寓,丢失住宿卡者,必须持书面申请经公寓办签字同意,到公寓管理中心补办(工本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在开学报到时,按收费标准交清住宿有关费用,否则取消住宿资格。

第四章  公寓秩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打麻将、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须自觉服从公寓办的管理,接受身份检查,同时要及时反映存在的安全隐患,共同确保公寓楼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必须按时就寝,不得进行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严禁在公寓内跳舞、大声放收录机、电视机等有声设备,严禁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或进行其它有碍公寓秩序的活动,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扣留活动器具,累计三次将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严禁从宿舍内向外泼水、倒垃圾、摔玻璃及扔其它可能致他人受伤的物品,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走廊、楼梯、门厅、公用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由公寓清洁员打扫。卫生工具按宿舍分配,每个宿舍拖布、扫帚各一把,每学期以旧换新;簸箕一个,毕业时交回。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在走廊内泼水、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物品,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学生宿舍的垃圾倒入指定位置,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寓内禁止带入及喂养各种小动物,违者给予公寓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为保持良好的公寓环境,防止疾病的传播,不提倡学生在宿舍内就餐。禁止把剩饭,剩菜及其它杂物倒入便坑、尿池或水池内,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五条 宿舍实行宿舍长负责制,建立宿舍值日生制度。宿舍长对不明原因而夜不归宿的学生要及时向公寓办值班人员及班主任老师报告,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十六条 不准在宿舍内挂蚊帐、贴字画、墙上钉物品、乱拉绳子、铁丝和电线,违者需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为保护学生个人健康,公寓应保持整洁卫生。脏、乱、差宿舍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脏、乱、差宿舍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章  公寓设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位置或修改,不得偷窃或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设备发生故障,一律由住宿学生报维修值班室,学生公寓公共设施发生故障,一律由工作人员(住宿学生也可)报维修值班室,由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其他人员不得私自移动或拆修,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七章 学生申请在校外住宿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为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原则上要求在籍学生统一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在校外住宿:

1.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宜集体住宿的;

2.经诊断患有神经衰弱症,严重影响学习,集体住宿有碍其病情康复的;

3.经诊断患有严重心脑疾病、癫痫、精神性疾病等高危险性病症,且有亲属陪护的;

4.家在学校附近,且具备走读条件的(男生家庭住址距学校最近路程5KM以内,女生家庭住址距学校最近路程3KM以内,且交通便利者)。

5.其他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在校外住宿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的申请书;

2.校医院、旗(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学生父母签字的申请保证书,并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其关系(无父母者由其他职系亲属代签);

4.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在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下称《审批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的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向班主任递交在校外住宿申请、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学生父母签字的申请保证书。

2.班主任对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学院领导转交申请学生的相关材料。征得学院同意,填写《审批表》。

3.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将申请审批材料报送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凭《审批表》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审批表》一份交所在学院存档,一份留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存档。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外住宿应每日向所在学院报告在外住宿情况,学生擅自在校外住宿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附:《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在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在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家  庭  住  址

所 在 学 校

班 级

原公寓及宿舍号

在 外 住 址

联  系  方  式

学生本人在外住宿声明

1、 本人因(abcde)申请不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经家长签字同意。

2、 本人在外住宿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安全,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有特殊情况及时与班主任及所在学院联系。

3、 本人在外住宿引发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其中abcde分别是下列情况:

a、 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宜集体住宿;

b、 经诊断患有神经衰弱症,严重影响学习,集体住宿有碍病情;

c、 经诊断患有严重心脑疾病,癫痫、神经性疾病等高危险性病症,有亲属陪护;

d、 家在学校附近,且具备走读条件;

e、 其他特殊情况

班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此表由校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一式两份,一份随其他申请材料由所在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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