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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校友会章程

2021-05-13 10:06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内蒙古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济管理学院校友自愿参加组成的联合性团体,隶属于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友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框架下开展各项活动;

(二)加强经济管理学院与国内外校友之间的紧密联系与沟通,搭建校友与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互相了解全方位合作的互助平台,为校友多方面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与帮助。

(三)宗旨:搭建平台、服务校友、助推事业、受益后学

第四条 经济管理学院校友会设在呼和浩特市爱民街49号(内蒙古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402办公室)。    

第二章 校友会职责

   第五条 经济管理学院校友会主要开展工作是:

(一)建立经济管理学院历届校友信息库,从地域、行业及其他方面为校友间沟通提供支撑;

(二)指导条件成熟地区、行业、部门建立,健全经济管理学院校友分会,开展相关工作;

(三)加强学院与校友及其所在单位或地区之间进行务实合作,重点开展科学研究、企业咨询、规划、人力资源管理、物流、财务、审计以及业务骨干的培训等;

(四)借助校友平台,向校友展示学院建设和发展状况,吸纳校友对学院各项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到学院的人才培养工作中,更多地受惠于在校学生;

(五)发现并宣传业绩突出校友,邀请他们以撰写个人事迹、到校为在校大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担任企业指导教师等形式激励和教育在校学生。

第三章

第六条 凡内蒙古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含原管理学院、原国际商学院)就读的学生均为经济管理学院校友会成员。

第七条 校友应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活动,对校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关心和支持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校友应主动及时向校友会和学院提供本人工作情况、工作业绩等信息。

第十条 校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校友应主动及时地向学院提供科研、项目、合作意向、就业等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经济管理学院校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其中1人为常务副会长)成员若干人。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

第十三条 会长和副会长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二)与各地区校友会建立经常性联系、沟通信息并进行工作指导;

(三)负责在校友会网页宣传有关校友的突出事迹等;

(四)促进学院与校友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开发、业务咨询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并为校友与校友间联系与合作牵线搭桥;

(五)接待校友返校咨询以及推荐学院教师和学生赴校友所在单位进行实践性锻炼等;

(六)推荐下任会长、副会长以及校友会组成人员的初步人选;

(七)讨论和确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各地区校友分会成立相应机构时应在学院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校友会由各地区杰出校友代表组成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至三人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人。任期三至五年。通过选举产生各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并开展相应工作。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本校友会,并从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内蒙古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校友会


202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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