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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2017-10-24 09:59  
内蒙古工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内蒙古工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是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为加强对《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一、协议书的发放和管理
1、《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和发放,按毕业生人数每人一号,一式四份,发放至各学院,由学院发放至毕业生本人。
2、毕业生实际使用的《协议书》编号必须与学院上报的编号一致,不得挪用、转借、涂改。
3、《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的,毕业生须持原件和学院审核意见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更换。
4、毕业生如将空白《协议书》丢失,由本人申请,填报《内蒙古工业大学就业协议书补发申领表》,经学院审核,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十五天无异议后,毕业生可重新领取《协议书》。
5、毕业生如将已签的《协议书》丢失,需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由本人申请,填报《内蒙古工业大学就业协议书补发申领表》,经学院审核,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十五天无异议后,毕业生可重新领取《协议书》。
6、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约,依据《内蒙古工业大学毕业生违约处理办法》办理。
7、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将《协议书》收回审核(包括录取研究生、专升本、留学等情况),并及时办理派遣等相关手续。
二、协议书的填写与签订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协议书》。
2、毕业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在“应聘意见”一栏填写是否同意到单位工作,并由毕业生本人签名。
3、用人单位名称填写要与印鉴名称一致。落户地址与档案转寄地址栏须签约双方协商据实填写。
4、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即视为《协议书》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中止协议。签约后毕业生将《协议书》中的两份交回所在学院,毕业时教育厅依据《协议书》进行派遣。
5、准备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双方协商意见,确认考取研究生后将《协议书》交回学院。
6、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时,须注意用人单位是否有用人自主权或有上级主管单位,将所需公章盖全,避免协议书手续不全无法办理就业报到证。
本办法由内蒙古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就业处        
二○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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