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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7年10月22日在北京举行。全会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提名,通过了中央书记处成员;决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名单如下:
一、中央政治局委员
(按姓氏笔画为序)
习近平 王刚 王乐泉 王兆国 王岐山 回良玉(回族) 刘淇 刘云山 刘延东(女) 李长春 李克强 李源潮 吴邦国 汪洋 张高丽 张德江 周永康 胡锦涛 俞正声 贺国强 贾庆林 徐才厚 郭伯雄 温家宝 薄熙来
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
胡锦涛 吴邦国 温家宝 贾庆林 李长春 习近平 李克强 贺国强 周永康
三、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胡锦涛
四、中央书记处书记
习近平 刘云山 李源潮 何勇 令计划 王沪宁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主席 胡锦涛
副主席 郭伯雄 徐才厚
委员 梁光烈 陈炳德 李继耐 廖锡龙 常万全 靖志远 吴胜利 许其亮
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
书记 贺国强
副书记 何勇 张惠新 马馼(女) 孙忠同 干以胜 张毅 黄树贤 李玉赋
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干以胜 马馼(女) 王伟 令狐安 孙忠同 杜学芳(女) 李玉赋 吴玉良 吴毓萍(女) 邱学强 何勇 张军 张毅 张纪南 张惠新 屈万祥 贺国强 黄树贤 蔡继华

 

内蒙古工业大学党总支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的挥党的总支部、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促进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和党支部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党的总支部、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员50人以上的院、处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院、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院、处级单位,应成立联合总支部或直属党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至7人,设专职书记1人,应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1至2人;直属党支部由委员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
第四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的总支部批准,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科室、中心(所)设置,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系、科室、中心(所)的主任或副主任;学生党支部按院、系或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后勤等生产服务部门的党支部可按生产服务实体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部门或单位,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应由具有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党性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熟悉学校工作规律的同志担任。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联系群众,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业务素质好,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党员担任。
在任期内,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章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九条  党的总支部、党支部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活动日制度,要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增强活动效果,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履行党员义务 ,保障党员权利。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党的总支部每半年调阅一次支部会议和考勤记录,党委组织部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党的总支部应建立党校,党总支书记兼任党校校长。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培训。
第五章  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工作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和基层制度以及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副书记要带头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同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建设工作。要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职、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对院处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党的总支部、党支部应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并教育师生员工努力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大学生深入进行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的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的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的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素质教育。
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努力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深入开展社会实践,大力建设校园文化,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努力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风建设。要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和政策,明确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
第七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十八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党组织要支持工会组织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工会组织在党组织和教职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指导共青团组织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要求,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党组织要积极为学生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学生会参加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反映学生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支持学生会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科技、学术、文化、体育活动,充分发挥学生会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修订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如遇上级文件有新精神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2005年12月修订)